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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局《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出售问题的请示》(鲁药监字〔2026〕33号)收悉。经研讨,函复如下:
一、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于2017年联合发布的《〈关于汞的水俣条约〉收效公告》(公告2017年第38号)和《国家药监局归纳司关于实行〈关于汞的水俣条约〉有关事项的告诉》(药监综械注〔2020〕95号)清晰:自2026年1月1日起,全面禁止出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。
二、经与国家标准办理有关部门承认,2026年1月1日前合规出产的含汞医用体温计不适用于GB 1588-2024《医用玻璃体温计》。
综上,依据国家标准办理和有关方针要求,2026年1月1日前合规出产,契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-2001《玻璃体温计》要求,且仍在产品有用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,可以持续出售。